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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襄垣县下良镇东故县联营煤矿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23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文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东故县联营煤矿,住所地:襄垣县下良镇东故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党组副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襄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东故县联营煤矿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338707.19元(包括标的款332421.19元,案件受理费6286元),并承担执行费4886元,共计343593.19元。但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东故县联营煤矿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东故县联营煤矿的银行存款、各项收入343593.1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科
审判员常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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