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爱普瑞(焦作)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想,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新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尚书,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河南新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新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7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