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04民初2381号
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南大经济开发区107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湘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
法定代表人:郑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湘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