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1602号
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南大经济开发区107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9594847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业,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议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33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667.50元,由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池一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