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2民初265号
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大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元,由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