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197号
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入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陇南市润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润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