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民终122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688号(明豪大厦)2407室。
法定代表人:夏惊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军,浙江泽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衡,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特公司)与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项公司)作出的沪欣项[2021]质鉴字第68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专家组鉴定意见为:1.案涉中央空调系统水管的螺纹连接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做防腐处理。2.案涉空调水系统多处螺纹连接处漏水与丝扣连接处锈蚀及未见缠丝麻有关。虽然欣项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异议回函中称案涉鉴定是基于现状鉴定,对既往陆特公司有无按施工方案作防腐处理不做评判,也表明锈蚀现象与金属管道内水质及管道本身腐蚀性有关,但该回复意见中明确了丝扣连接处锈蚀及未见缠丝麻是案涉中央空调水系统管道螺纹连接处漏水的原因,同时亦明确该水系统管道螺纹连接处未见外力撞击的痕迹。综合产品质量鉴定意见、鉴定异议回复意见、案涉工程发生漏水问题的时间,以及案涉工程交付后一直由陆特公司派员对该空调水系统进行持续维修等情况来看,认定陆特公司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做防腐处理及未在空调管道丝扣连接处缠丝麻具有高度可能性。本案中,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案涉工程出现漏水问题,陆特公司委派的维修人员就漏水问题进行维修,直至缺陷责任期满后,漏水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中心医院有权要求陆特公司赔偿因该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避免造成当事人诉累并便于执行,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中心医院因治理该工程缺陷所产生损失的基础上,将本诉及反诉所涉及的问题一并处理。中心医院在一审期间提出的对案涉工程的所有螺纹连接处作防腐处理及缠丝麻所需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2.79元,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8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伟  杰
审 判 员     王玉川
审 判 员     赵文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栾爽
书 记 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