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23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688号(明豪大厦)2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