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23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688号(明豪大厦)2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