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7429号
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A幢12楼。
法定代表人:夏惊涛。
被告:***。
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