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7429号

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A幢12楼。

法定代表人:夏惊涛。

被告:***。

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