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国才与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11民初289号
原告:安国才,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126131。
被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东风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43145077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8201010242305。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永富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3MB0X69083D。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义诗(系副乡长),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才与被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才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才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计2,583元,由原告安国才负担。
审判员*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