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索劳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5民初156号
原告:**,男。
被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靖伟。
被告:***,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严 正 琴
审 判 员 毛 霖 虹
人民陪审员 向秋曲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宏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