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3.4号楼3单元9层4号。
经营者:何建国,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181号9栋2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六。
被执行人:沈吉华,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黄刚,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执行******和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吉华、黄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吉华、黄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吉华、黄刚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72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