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528民初15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现住山南市加查县,身份证号:×××
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510300000015402,法定代表人:何渠,职称:工程师,身份证号:×××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赵忠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赵忠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赵忠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沈 文 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欧 珠
书 记 员 拉姆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