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富顺县宏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22民初23号
原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顺县宏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鹏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晓旭 审 判 员 何 佳 审 判 员 董震西
法官助理 何 娟 书 记 员 王茂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