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81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阆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人社监处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人社监处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拖欠民工工资925,642.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阆人社监处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俊贤
人民陪审员 邢潇月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