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11民特15号
申请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建工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渝中区房管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渝仲字第797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富康建工公司向重庆房管中心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794538.32元以及结算审核费44425元。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康建工公司破产申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将该案指定我院审理,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富康建工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七条规定,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不是由债务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强 审 判 员  李水红 审 判 员  韦 良
法官助理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