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11民特15号
申请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建工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渝中区房管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渝仲字第797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富康建工公司向重庆房管中心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794538.32元以及结算审核费44425元。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康建工公司破产申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将该案指定我院审理,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富康建工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七条规定,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不是由债务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强
审 判 员 李水红
审 判 员 韦 良
法官助理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