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9执1127号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夏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冀0929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202707.02元、维修费3141元。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35757米、扣件36826套、可调托撑1831根、钢管插头392根,逾期不能退还时,按租赁物使用地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但不超过申请执行人主张的7064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20559元、执行费158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无投资、无股权、无理财性产品、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202707.02元、维修费3141元。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35757米、扣件36826套、可调托撑1831根、钢管插头392根,逾期不能退还时,按租赁物使用地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但不超过申请执行人主张的7064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20559元、执行费158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冀0929执11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传波 执行员  宋国强 执行员  白胜旺
书记员  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