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616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成都天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等。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以(2019)川0107执6164号之一执行裁定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代功
审判员万品儒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