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青羊工业开发区英国小镇第二期十栋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简克红
审判员汤玉
审判员*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