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27执31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青羊工业开发区英国小镇第二期十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7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即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