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27执225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1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青羊工业开发区英国小镇第******。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7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高有存款8313.00元,现已强制扣划该存款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