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7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幢1层附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青羊工业开发区英国小镇第二期十栋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审原告:***,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审原告:林芳,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以上二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