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27执恢70号
李成利/***/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李成利申请执行***、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等94438.97元一案。首次执行中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13.00元,并将该款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成利。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079.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363.97元,现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成利执行款86125.97元,并依法收取原案执行费131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的规定,宝兴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7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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