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655号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广福东街1233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摇萍,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常春,男,公司职员。
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1号1号楼二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琴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