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63号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阿姆斯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施闻,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1号1号楼二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