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5891号
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514784778(1-4)。
法定代表人:曹中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操全,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友,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321919。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8元,减半收取计6269元,由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