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5501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华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墟镇金家坝河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6642248R。
法定代表人:计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晨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321919。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华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华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江市华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华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57元,减半收取12328.5元,由原告吴江市华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江市华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水俊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邬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