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9民初1666号
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燕子岭北三里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75979234B。
法定代表人:覃炳挠。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凤彩,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1号1号楼二层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321919。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
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后,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颜
书 记 员  巫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