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156号
原告:西安方寸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曲江梧桐苑第******房。
法定代表人:康英,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南谊大厦附****)>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方寸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方寸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方寸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闵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