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02民初4798号
原告:**,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436号香榭春天27幢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杜果,董事长。
第三人:胡和生,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第三人:胡欣,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生(胡欣之父),住南充市高坪区。
第三人:杜果,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许波,男,1980年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和生、胡欣、杜果、许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和生、杜果、许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邓华在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25%的股权由原告**享有(认缴出资额1050万元),2.被告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将原告**载入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邓华1050万元出资额由**取得的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于2014月4日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200万元,其中杜果认缴出资2100万元,持有5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谢波和邓华认缴出资均认缴出资1050万元,各持有25%股权。2017年4月27日,邓华及其丈夫胡和生和女儿胡欣出具了《确认书》,确认邓华在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是代**持有,实际实缴出资款150万元系**实际出资,对应股权实际所有人是**。2017年8月17日邓华因疾病去世。因邓华父亲已去世,2019年7月3日,邓华的母亲遂在岳池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明确放弃邓华在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登记股权的继承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和生、胡欣、杜果、许波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和第三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邓华在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为原告**实际所有;
二、被告四川基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告**载入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为**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