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恢6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田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顺,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白族,身份证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田凤霞,女,1969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7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8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9月5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该案的执行;次日,本院恢复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5月27日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险情况。于2022年6月6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6月9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状况。于2022年4月17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调查了***、田凤霞、田顺的经济状况情况;于2022年6月7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调查了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经济状况。本院通过采取以上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被拘留后履行了22万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田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拘留15日。罚款500元。
2021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1)湘0802执恢6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分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40万元。扣留期限2年。
另外,本院还受理了以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凤霞、田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7件(申请执行人分别为郑金莲、李菊桃、金继冬、龙洪英、张友良、许江霞、杨小英),执行标的约149.4万元及利息。上述案件已并至该案合并执行。
2022年5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对其告知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22万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9日,本案合并执行后的执行标的金额为229.4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2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田凤霞、田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将相关财产线索提供给本院,经审查核实后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孙志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胡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