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铁路俱乐部(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岗居委会永定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田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本院受理的以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李亚文、田凤霞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有四件,且均以给付金钱为执行标的,共计执行标的230万余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以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李亚文、田凤霞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均以给付金钱为申请执行标的,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统一执行,减少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将本院受理的以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田凤霞为被执行人对象的案件并至李松英与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李亚文、田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在并案后的案件中得以实现,故本案可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至李松英与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李亚文、田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2)湘0802执恢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孙志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