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5635396752,住所地***市永定区教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叶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绪再,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系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72274730H,,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胡家岗居委会***铁路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田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湘080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9月10日、9月28日、12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5日分别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1月10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2021年11月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2021年1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胡家岗社区进行村居调查。本院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2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000元,尚有18,000元未执行到位,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悦审判员高红定审判员吴新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思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