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雷博盾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雷博盾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雷博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81953742L。
法定代表人:邹恩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兴悟北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省雷博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雷博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省雷博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雷博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上诉人湖北省雷博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汛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