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441号
申请人:**程,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香樟东路以北、梯塘路以东会展星街10栋401、4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
被申请人:湖北科威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80号1号楼办公室208室。
法定代表人:**坤。
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D22-30室。
法定代表人:**程。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程诉被申请人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科威检测有限公司、云南***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五被申请人724099.2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科威检测有限公司、云南***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099.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140.5元,由申请人**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程应当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 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