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57851号
原告:上海聚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河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跃强,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志,董事长。
原告上海聚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聚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聚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赟
书 记 员
刘 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