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某某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43号
原告:北京海***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吴得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江,天津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573(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小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海***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勘测公司)、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锦兴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海***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