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43号
原告:北京海***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吴得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江,天津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573(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小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海***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勘测公司)、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锦兴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海***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