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721号
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少仲。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志。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裴宏伟。
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19693.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金额:7000000元;保单号:101681919202100085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19693.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刘思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