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薛海与王广玮、梁永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6169号
原告:薛海,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王广玮。
被告:梁永宽。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薛海与被告王广玮,被告梁永宽,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薛海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源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远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