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76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江,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
法定代表人刘小岐,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1308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12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有价证券及保险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十个(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均不足。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二辆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委托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车位二个(查封期限三年)。经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其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实际经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13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