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7799号
原告: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区六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