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665号 原告:北京**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常兴庄村常后路西100米丝路风情(北京)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内3层33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BPMG92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3055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区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2046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北京**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