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与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87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华能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3MA37UYCL3Q。
负责人:舒亮,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岔路口村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054426904H。
法定代表人:贺调显,总经理。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计6310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芳
人民陪审员  罗梅兰
人民陪审员  晏雪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郭骏
书记员孙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