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东成卫浴工厂店与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民初3015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东成卫浴工厂店,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坪田东路1栋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U8846K。 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岔路口村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442690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东成卫浴工厂店与被告吉安市崇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东成卫浴工厂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东成卫浴工厂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