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5执异104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将本院(2017)苏0585民初616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受让方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转让过程合法有效,申请人相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其已受让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上述债权,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16日,本院立案审查。
经查:2019年3月2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鑫集团(营口)有限公司]。2020年7月20日,华鑫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0年8月28日在《中国商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苏0585民初6164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太执字第1827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证实。
变更申请人华鑫置业(太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钱 磊
审判员 罗红星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胡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