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81民初3625号
原告中清能绿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洮南金匮光电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庭审前洮南金匮光电有限公司提交了申请,要求本院依职权追加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已追加了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洮南金匮光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洮南金匮光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洮南金匮光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国军
人民陪审员 张维藩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书 记 员 赵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