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1051-2号
原告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337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199号。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0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