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1051号
原告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337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1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