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泰安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重字第3号
原告泰安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光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安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泰安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