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1051号
原告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亚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XX霞